工信部無〔2023〕174號

相關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工業(yè)和信息化主管部門,青海、寧夏無線電管理機構,國務院有關部門無線電管理機構,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、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、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、中國廣播電視網絡集團有限公司,各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型號核準檢測機構:

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,加快網絡強國建設,扎實推動IPv6規(guī)模部署和應用向縱深發(fā)展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》《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管理規(guī)定》以及《關于加強和規(guī)范2400MHz、5100MHz和5800MHz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》(工信部無〔2021〕129號),現就在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型號核準(以下簡稱型號核準)中開展對無線局域網設備支持IPv6協議能力測試有關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生產或者進口在我國境內銷售、使用的具有公網IP地址分配功能的無線局域網設備應支持IPv6協議(以下簡稱IPv6無線局域網設備),須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并取得無線電發(fā)射設備型號核準證,并符合《關于加強和規(guī)范2400MHz、5100MHz和5800MHz頻段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》等無線電管理有關規(guī)定要求。

二、IPv6無線局域網設備應支持并默認開啟IPv6地址分配功能,同時保留用戶自行配置IPv6地址分配功能的選項,并在產品說明中明確IPv6配置方法。

三、承擔無線局域網設備型號核準測試任務的檢測機構應具備IPv6協議測試能力,并按本通知所列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開展型號核準測試。

四、基礎電信運營商應支持并鼓勵用戶通過IPv6無線局域網設備接入互聯網,同時用戶仍可通過既有其他無線局域網設備接入互聯網。

五、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生產、銷售IPv6無線局域網設備的監(jiān)督檢查,對于不符合無線電管理相關規(guī)定的IPv6無線局域網設備,依法予以查處。

六、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在此之前生產或進口的無線局域網設備可以繼續(xù)銷售和使用到報廢為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無線局域網設備支持IPv6協議能力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

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
2023年9月26日